選手享有個人贊助權利 戴資穎條款過關
來源: 中時電子報
我國羽球女將戴資穎在去年巴西里約奧運因為沒有穿著全國羽協贊助廠商的鞋子,遭到全國羽協一度揚言提告,引發軒然大波,今天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國民體育法」草案修正時,特別通過「戴資穎條款」,未來國家隊要尊重運動員的特殊需求。
有關「戴資穎條款」內文為:「特定體育團體團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之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與考量選手比賽之需要及權益為之;選手有個別之贊助廠商者,特定體育團體、選手及雙方贊助商,應於比賽之前協商,並尊重運動員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員有顯失公平之約定。」
我國羽球女將戴資穎在去年巴西里約奧運因為沒有穿著全國羽協贊助廠商的鞋子,遭到全國羽協一度揚言提告,引發軒然大波,今天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國民體育法」草案修正時,特別通過「戴資穎條款」,未來國家隊要尊重運動員的特殊需求。
有關「戴資穎條款」內文為:「特定體育團體團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之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與考量選手比賽之需要及權益為之;選手有個別之贊助廠商者,特定體育團體、選手及雙方贊助商,應於比賽之前協商,並尊重運動員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員有顯失公平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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